[转]富士康诉讼经典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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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士康公司对第一财经的两位记者提起诉讼,这件事情堪称法律界的一个典范案例。在林林总总的评论中,选出两篇争锋相对,最具代表性的评论,让我能够辩证地看待这个事件,并深入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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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水皮杂谈:谁成就了富士康的霸道

台商富士康3000万记者索赔案在8月30日晚间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索赔金额由3000万变成了一块钱,由此而引发的对记者个人财产的诉讼保全也因此而自然失效。

之所以说这是一种戏剧性的变化,是因为就在当天,深圳市中院还表示无意解冻记者的个人财产。据称,由于该案引发的广泛关注和舆论压力,深圳中院主要领导人再次召开了会议进行研究,立案庭又重新审查了此案的所有手续,认为此案“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深圳中院要做的就是尽快开庭,尽快审结。

富士康不告报社告记者,目的并不是索赔,而是恐吓,尤其是申请所谓的诉讼保全更是一种人身威胁。毫无疑问,富士康的索赔属于恶意缠讼,是一种君子不齿之为,如果我们放任富士康的行为无意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富士康没有维护自己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权力,正如记者拥有采访权一样,公众拥有知情权,富士康拥有辩护权。富士康不是不可以告记者,但是如果是真为澄清和追究责任,那么第一被告应该是报社,而不应该是履行职务行为的记者。富士康的行为就像一个街头的霸王,不小心被人碰了一下,就必须报复,就必须扎人一刀才解气,否则就觉得受了天大的委屈。事实上,早在富士康决定告记者之时,就已经注定这是一场闹剧,只不过,可能连富士康也没有想到,深圳中院会这么轻易就被玩弄于股掌之间。

深圳中院的立案程序难道真的就连一点瑕疵都没有吗?

1993年最高院关于名誉侵权案审理的相关解答明确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的,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记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单位均列为被告,但是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第,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富士康没有告记者所在的报社,只告记者,而且有一位还不是文章的作者,诉讼主体就是错误的,根本就不能立案,莫非深圳中院遵守的是台湾地区的立案原则?

由此可见,深圳中院的立案程序不是一点瑕疵都没有,而是一点道理都没有。这是立了不该立的案。

再来看富士康的诉讼意愿。3000万的索赔明显超出大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一般人群的理解,也就是这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愿的表达。换句话讲,诉讼的目的是虚假的。这是接了不该接的状。

最后我们来看深圳中院的诉讼保全。什么情况下要采取这种连被告至今起诉书都没有接到的行动呢?一是紧急,二是重大。富士康告的这两个记者有单位,有住处,既不会跑,也不会躲,需要冻结个人资产吗?这是深圳中院采取了不必要采取的措施。

所以,水皮才直言相告,富士康事件的主角与其说是台湾首富郭台铭,不如说是深圳中院的法官。

深圳中院为什么会如此?水皮不相信这其中存在权钱交易,不愿意怀疑法官的人格,但是直觉告诉我们,这里面恐怕或多或少有GDP崇拜在其中作怪,有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因素在影响,更有可能是为这个在深圳拥有20万打工仔的最大的企业产生的强权心理倾斜。

而所有可能影响深圳中院的因素并不仅仅在影响深圳中院。

富士康是台湾鸿海精密在大陆开办的生产消费电子的高科技企业,2005年跻身全球500强。深圳的数字表明,富士康仅在深圳龙华保税区工厂的员工人数就有13万人,深圳员工总数达20万,全国各地员工总额达33万。这个全球最大的代加工厂,仅深圳子公司鸿富锦一家出口值就达144.74亿美元,居中国出口企业百强企业首位,是第二位的摩托罗拉的2倍,年产值高达2460亿。

但是,富士康在深圳企业的员工工作状态却引起了首先是西方媒体的关注。早在6月份,英国的《星期日邮报》就报道,苹果电脑的ip od播放器主要由富士康的深圳工厂加工,而这些企业的女工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5小时,每月收入仅有50美元,甚至有员工晕倒在生产线上。西方媒体的报道引起国内同行的关注,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那么,富士康在深圳的工厂究竟是不是血汗工厂呢?

令水皮感到悲怆和愤怒的是,这个本该引起大家关注的核心焦点却被富士康3000万索赔告记者转移了斗争的大方向。

至今为止,我们没有看到深圳市劳动局对此有任何的说法,也没有看到工会组织对此有任何的表态,甚至也没有看到有媒体对此的回应调查报道,所有该案的主角好像都从地球上消失了一样,只有一个深圳中院在裸游。

实话实说,深圳市是全中国申请A SO8000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企业最多的地方。这些企业的认证大部分来自境外销售商的压力,诸如沃尔玛这样的外商不愿因此而背上销售血汗工厂产品的指责而被消费者抵制,苹果电脑早晚也会作出类似的反应,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的政府可以对此熟视无睹,视而不见。

相比富士康20万打工仔而言,记者还是强势人群。君不见,英国媒体报道血汗工厂没有引起关注,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也没有引起关注,富士康告记者才酿成了事件吗?

如果说富士康霸道,那么又是谁成就的他?恐怕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扪心自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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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冰点时评:富士康案当力戒“舆论审判”

面对法律专家的质疑和社会舆论排山倒海的压力,受理富士康诉讼案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也在第一时间回应了社会舆论的呼声。对于诉讼对象错误的疑问,深圳中院称法院在受理案件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程序,并无不当之处。

  虽然这是一个看似“火上浇油”的回答,但事实上这是严格按照法律的“准确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原告确实有选择记者作为诉讼对象的“自由选择权”。你可以说这是原告不按常理出牌的“诉讼策略”,也可以认为这是原告以财欺人的恃“财”傲物,但从法律的正当程序上讲,这确实是一次正当的诉讼行为,即便它备受争议。

  另外,只要原告能够提供财产担保,法院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无实质审查之义务,所以法院对记者个人财产的冻结并无不妥之处。如果要让涉案记者不至于因此而“正常生活受阻”,其所在的报社只需要提供反担保即可解除被冻结的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正当诉讼程序,并无不妥。

  但是,在社会舆论几近一边倒的支持记者论调中,我看到的却是一种“舆论审判”的情绪在蔓延。其实,在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之初,任何依照法律进行的正当诉讼程序,并不意味着强弱对比的必然结果。记者个人的势单力孤、天价索赔的匪夷所思,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给记者本人带来的精神压力,这些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一种恃强凌弱,但事实上,这种强弱的对比只有在案件的实体程序进行完之后才有定论。也就是说,只有在记者败诉后,这些所谓对弱者的巨大打击,才能从一种猜想变成现实。

  所以说,将起诉记者以及财产保全视为“资本对媒体的傲慢”,如果不是对正常诉讼程序的一种误读,就是在诉讼结果出来之前占领道德制高点的“先入为主”。富士康案真正关键的问题是,案件实体是否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即便富士康公司的诉讼最终被证实是“别有用心”,甚至是对媒体监督的一种“公然挑衅”,也不能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吧?只不过是其要面临败诉的风险而已。

  先告状的不一定是恶人,而走上被告席的也不一定就在法律上“有不正当性”,是与非只有在司法审判之后,才会有一个公正的交代,而不管哪一方败诉,其诉讼行为都是正当的诉权行使,不应当受到不必要的道德苛责。

  其实,公众之所以对正当程序问题产生不必要的恐慌,与其说在对程序问题进行不必要的质疑,倒不如说在担心程序背后可能的实体不公。即,是不是资本权力可以肆意干涉司法审判,媒体的言论自由和公众的知情权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在我看来,富士康案是考验司法的智慧的一个绝好契机。司法固然需要捍卫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言论自由权,但其同样要保护企业的名誉权,这是两个并行不悖的价值权衡。至于保护两者中的哪一个,只有法院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后,才能有定论。

  媒体固然可以主张自己的价值选择和判断,企业当然也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这些都是在法律之内的必然权利,并不存在谁的行使行为就一定不正当。真正的正当与否,当然要交由法院根据事实和司法理性作出公平合理的评判。否则,在不掌握确切事实的前提下,不论公众和媒体对哪一方的支持与肯定,都是不理性的“舆论审判”。(乐水)

  ”富士康案”暴露法治亚健康 呼唤《新闻法》出台

  作为长期关注司法制度尤其是新闻法治的学者,笔者认真阅读了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的迄今为止的所有资料,了解了“富士康诉讼”来龙去脉,可以得出这样一个令人忧虑的结论: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凸显了当前中国法治“亚健康”的诸多症状,是近年来中国法治“亚健康”综合征尤其是新闻法治和司法制度积弊的个案显灵。

   (中国青年报 )

2 Responses

  1. 第二篇評論在說什麽啊,看不明白,滿篇廢話。再多的法律那也都是爲了保護統治階級的,使給別人看的——看看,我們是法制國家。
    國内的媒體有幾個敢說話的,還中國青年報呢,其實就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報。

  2. 我是个3个月从重庆跑到北京 转到江苏 转上海 再转深圳的人,从事的职业都不顺心哦,累得要死,10。1没放假 10。1 8。15 双节放了个晚上没加班,晚上都到10点,没双休,一月拿了330 我郁闷死~~~~~~~~~~这样的大厂不好哦 不是打击 要没个好的管理人员拿出好的管理方案 网上看到的舆论始终是比正方多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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